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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满堂乡满堂村16处地上建筑物整体转让底价:¥223.1762 万元,保证金:¥22 万元
7、沈阳市大东区新东三街19号土地、大东区新东三街17号房屋、大东区新东四街4号2处房子整体转让底价:¥3025.544223 万元,保证金:¥300万元
10、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镇塔山5宗土地及12处地上建筑物整体转让底价:¥2625.78457 万元,保证金:¥260万元
13、沈阳市大东区新东二街23号土地及2处地上建筑物整体转让底价:¥503.6799 万元,保证金:¥50万元
1、本次转让标的包括16处地上建筑物,房屋面积合计8652.06平方米,均为无证房产,还包括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备和管线,座落地址为沈阳市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满堂乡满堂村。
(1)2001年,中国航发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黎明公司”)与沈阳市东陵区满堂村签订《荒山租赁合同》,约定:黎明公司租赁满堂村西沟荒山(原果园,租赁周界:南以去华山小路为界;西以馒头山马车道为界;北至大地主偏颇地,果树,梯田一直到小松林;东至于坟地,小松树,梯蹬地为界)用于建设黎明公司干部学校,租赁期限为自2001年3月8日起50年。同年,黎明公司与原果园承租人签订《关于荒山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原果园承租人和满堂村签订的关于宅基地、三间房等永久所有权全部归黎明公司所有。黎明公司依约向原果园承租人支付了230万元,这中间还包括应支付给满堂村的50年租金44万元,以及应支付给原果园承租人的买断宅基地、三间房所有权等款项。除上述合同约定价款外,黎明公司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因土地置换又付给满堂村10万元。
(2)2001年,黎明公司进行实施工程。2002年,满堂村由东陵区划入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
(3)2003年,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棋盘山分局对黎明公司违法用地行为出具《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责令黎明公司缴纳非法占地罚款173.16万元。黎明公司按要求缴纳了173.16万元罚款。同年,棋盘山开发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分局和黎明公司签署协议,约定黎明公司预交300万元,除罚款外的剩余款项用作补办用地手续的抵押金。
(4)2005年,满堂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就黎明公司对已承包的满堂村果园办理国有土地征用事宜征求意见,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5)2005年,就黎明干部学校项目,黎明公司取得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棋盘山开发区分局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性质为教育,用地总面积约158,900平方米,其中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158,900平方米、耕地面积为44,440平方米。
(6)2006年,棋盘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黎明干部学校项目出具《沈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
(7)2008年,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出具《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确认满堂村土地征收面积为158,904平方米(238.35亩),其中耕地面积为44,441平方米、果园面积为114,463平方米。
(8)2008年,沈阳世博美林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黎明公司拟建沈阳黎明干部学校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9)2008年,黎明公司和满堂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约定:征地总面积238.35亩,征地补偿款合计762.72万元,林果木补偿金额14.84万元;满堂村向黎明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剩余租金36.96万元。同年,黎明公司向满堂村民委员会支付了征地费用762.72万元。村委会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征地总费用733.5792万元全部落实到位,进入被征地专户储存。
(10)2009年,沈阳市林兴森林资源价格评估中心出具《黎明干部学校征用林地林木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书》,确认拟征用林地面积1.62公顷,拟征用林地、林木总价值5,235,596元。同年,辽宁省林业厅出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意黎明干部学校工程占用满堂村林地1.62公顷。
中国航发沈阳黎明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曾将转让标的租赁给辽宁省沈抚新区君融产业园有限公司,双方就占用费用和损失赔偿问题存在争议。一审法院判决中国航发沈阳黎明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胜诉,二审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
4、意向购买方竞拍前必须到标的现场进行实地踏勘,踏勘完毕后,意向购买方须与转让方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并加盖公章。《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报名资料之一,报名时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上传。
5、本次转让以住宅现状(交付时的实物现状和权利现状)进行转让,买受人自行承担所有权利瑕疵、质量瑕疵、拍卖信息与住宅现状不一致等风险,沈交所及转让方对房屋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
6、竞买人务必知晓:本次转让房屋系无证房屋,由黎明公司在其租赁的农村集体用地上建设。对于本次转让房产能否办理产权证,转让方及沈交所不作任何承诺,相关后果由买受人自负。
7、就标的物是不是真的存在违法违章未处理的情况,买受人应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咨询,转让方及沈交所对此不承担保证责任,因违建产生的相关风险和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8、标的物位置、面积、类型、用途等信息最终以国土房管部门确认为准,若与本公告载明有出入,拍卖成交价款不作调整。
9、标的物权属变更或财产性权益转移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及有可能存在的另外的费用,依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自行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10、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燃气等户名变更手续,标的物所涉及的欠费(包括但不限于物管、水、电、气费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标的物移交时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搬运费、装卸费等)及安全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摘牌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完全接受房产现状及瑕疵,同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相关问题均与转让方及沈交所无关。
12、意向受让方按照转让底价的10%交纳摘牌保证金,待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自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及交易费一次性支付至沈交所指定账户内。
13、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沈交所和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7、沈阳市大东区新东三街19号土地、大东区新东三街17号房屋、大东区新东四街4号2处房屋整体转让:
1、本次转让土地座落地址为大东区新东三街19号,土地面积为241平方米,土地证号:大东国用(2000)字第428号。本次转让房屋之一座落地址为大东区新东三街17号,房屋面积为518.25平方米,系无证房。本次转让房产之二的座落地址为大东区新东四街4号,房屋面积为241平方米,房产证号:大东房字第012731号。本次转让房产之三的座落地址为大东区新东四街4号,房屋面积为302.72平方米,系无证房。
2、本次转让土地为大东国用(2000)字第428号宗地(总面积:31833平方米)中241平方米土地的划拨地权益,买受人竞买则视为接受该分割使用现状,若未来发生边界争议等权属纠纷,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3、本次转让的大东区新东四街4号2处地上建筑物系沈阳黎明实业总公司破产财产,经沈阳黎明实业总公司管理人委托,由中国航发沈阳黎明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本次转让的其他标的物一并处置,竞买人必须同时购买本次转让的全部标的物。
4、意向购买方竞拍前必须到标的现场进行实地踏勘,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并加盖公章。《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报名资料之一,报名时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上传。
5、竞买人务必知晓:(1)因本次转让资产存在土地与地上建筑物权属不一致的情形,项目成交后,除非房地权属合一,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和土地过户手续。(2)本次转让房屋包括无证房,对于转让标的能否办理产权证或办理过户手续,转让方不作任何承诺。因标的物性质、施工手续问题或现状瑕疵等原因不能取得权属证明或办理转移登记的,相关后果由买受人自负。(3)本次转让的房屋之一、房屋之三只包括房屋本身,不包括房屋之下的土地。房屋之一、房屋之三系无证房,有被拆除的风险,该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转让方对此不负责任。
6、竞买人务必知晓:本次转让标的包括划拨用地权益。拍卖成交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保留划拨方式使用的,买受人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转移登记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买受人应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包括经济、法律责任等)由买受人承担。本次转让款不包含土地使用权类型转变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应自行承担出让金。
7、本次转让房屋上有到期租赁,原租赁方仍占用转让房屋。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行与占用人协商并解决腾退相关问题,管理人不承担腾退责任。
8、本次转让以资产现状(交付时的实物现状和权利现状)进行转让,买受人自行承担所有权利瑕疵、质量瑕疵、拍卖信息与资产现状不一致等风险,沈交所及转让方对资产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
9、就标的物是否存在违法违章未处理的情况,买受人应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咨询,转让方及沈交所对此不承担保证责任,因违建产生的相关风险和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0、标的物位置、面积、类型、用途等信息最终以国土房管部门确认为准,若与本公告载明有出入,拍卖成交价款不作调整。
11、标的物权属变更或财产性权益转移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及有可能存在的其他费用,依照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自行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12、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燃气等户名变更手续,标的物所涉及的欠费(包括但不限于物管、水、电、气费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标的物移交时可能会产生的相关联的费用(搬运费、装卸费等)及安全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方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摘牌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完全接受房产现状及瑕疵,同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交后所发生的一切有关问题均与转让方及沈交所无关。
14、意向受让方按照转让底价的10%交纳摘牌保证金,待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自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及交易费一次性支付至沈交所指定账户内。
15、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沈交所和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1、本次转让5宗土地坐落地址为苏家屯区塔山农场,土地证号和土地面积:苏家屯国用2000字第0261号(11560.9平方米),苏家屯国用2000字第0262号(11708.2平方米)、苏家屯国用2000字第0263号(53893.6平方米)、苏家屯国用2000字第0264号(27060.2平方米)和苏家屯国用2000字第0265号(7316.7平方米)。12处地上建筑物坐落地址为苏家屯区陈相镇塔山,其中9处房产系有证房,房屋面积共计4837.88平方米,房产证号:苏房字第000887号-苏房字第000889号,苏房字第000891号-苏房字第000895号,苏房字第000897号。另外3处房产系无证房,房屋面积共计771.84平方米。
2、本次转让土地的证载权利人为中国航发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黎明公司”),9处有证房产的证载权利人系沈阳市电池厂,沈阳市电池厂已将转让标的转让给黎明公司:1988年沈阳市房产管理局出具《关于购买房屋的批复》,同意黎明公司购买电池厂坐落于塔山的32栋9823㎡房屋;1989年沈阳市规划局土地管理局出具《关于变更电池厂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同意将电池厂五宗土地使用权变更给黎明公司;1988年电池厂和黎明公司签订《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电池厂将其厂区内全部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黎明公司;沈阳公证处对此出具公证书。
3、意向购买方竞拍前必须到标的现场进行实地踏勘,踏勘完毕后,意向购买方须与转让方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并加盖公章。《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报名资料之一,报名时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上传。
4、竞买人务必知晓:本次转让标的系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后,买受方应依法依规符补缴土地出让金,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包括经济、法律责任等)由买受人承担。本次转让款不包含土地使用权类型转变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应自行承担出让金。
5、竞买人务必知晓:因标的物性质、施工手续问题或现状瑕疵等原因不能取得权属证明或办理转移登记的,相关后果由买受人自负。
6、本次转让的【】号土地被周围村民私自占用,买受人须自行与周围村民协商解决相关问题,转让方不负责腾退。
7、本次转让以房屋现状(交付时的实物现状和权利现状)进行转让,买受人自行承担所有权利瑕疵、质量瑕疵、拍卖信息与房屋现状不一致等风险,沈交所及转让方对房屋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
8、就标的物是否存在违法违章未处理的情况,买受人应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咨询,转让方及沈交所对此不承担保证责任,因违建产生的相关风险和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9、标的物位置、面积、类型、用途等信息最终以国土房管部门确认为准,若与本公告载明有出入,拍卖成交价款不作调整。
10、标的物权属变更或财产性权益转移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及有可能存在的其他费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自行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1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燃气等户名变更手续,标的物所涉及的欠费(包括但不限于物管、水、电、气费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标的物移交时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搬运费、装卸费等)及安全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摘牌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完全接受房产现状及瑕疵,同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相关问题均与转让方及沈交所无关。
13、意向受让方按照转让底价的10%交纳摘牌保证金,待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自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及交易费一次性支付至沈交所指定账户内。
14、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沈交所和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1、本次转让标的坐落地址为大东区新东二街23号,土地面积5070平方米,土地证号:沈阳国用(2002)字第0017号。转让房产之一面积为50平方米,房产证号:大东房字第012728号。转让房产之二面积为57.51平方米,系无证房。
2、本次转让的地上建筑物系沈阳黎明实业总公司破产财产,经沈阳黎明实业总公司管理人委托,由中国航发沈阳黎明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本次转让土地一并处置,竞买人必须同时购买本次转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3、意向购买方竞拍前必须到标的现场进行实地踏勘,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并加盖公章。《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报名资料之一,报名时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上传。
4、竞买人务必知晓:(1)因本次转让资产存在土地与地上建筑物权属不一致的情形,项目成交后,除非房地权属合一,买受人无法办理资产过户手续,相关后果由买受人自负。(2)本次转让房屋包括无证房,对于转让标的能否办理产权证或办理过户手续,转让方不作任何承诺。因标的物性质、施工手续问题或现状瑕疵等原因不能取得权属证明或办理转移登记的,相关后果由买受人自负。
5、竞买人务必知晓:本次转让标的包括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后,买受方应依法依规符补缴土地出让金,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包括经济、法律责任等)由买受人承担。本次转让款不包含土地使用权类型转变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应自行承担出让金。
6、本次转让以资产现状(交付时的实物现状和权利现状)进行转让,买受人自行承担所有权利瑕疵、质量瑕疵、拍卖信息与资产现状不一致等风险,沈交所及转让方对资产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
7、就标的物是否存在违法违章未处理的情况,买受人应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咨询,转让方及沈交所对此不承担保证责任,因违建产生的相关风险和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8、标的物位置、面积、类型、用途等信息最终以国土房管部门确认为准,若与本公告载明有出入,拍卖成交价款不作调整。
9、标的物权属变更或财产性权益转移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及有可能存在的其他费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自行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10、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燃气等户名变更手续,标的物所涉及的欠费(包括但不限于物管、水、电、气费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标的物移交时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安全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摘牌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完全接受房产现状及瑕疵,同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相关问题均与转让方及沈交所无关。
12、意向受让方按照转让底价的10%交纳摘牌保证金,待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自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及交易费一次性支付至沈交所指定账户内。
13、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沈交所和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1、沈阳市满堂乡满堂村16处地上建筑物整体转让、10、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镇塔山5宗土地及12处地上建筑物整体转让:
7、沈阳市大东区新东三街19号土地、大东区新东三街17号房屋、大东区新东四街4号2处房子整体转让、13、沈阳市大东区新东二街23号土地及2处地上建筑物整体转让:
1、联系人:杨女士;联系电线、报名要求:意向购买方竞拍前必须到标的现场进行实地踏勘,踏勘完毕后,意向购买方须与转让方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并加盖公章。《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报名资料之一,报名时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上传。